来源:辰泽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4日,庞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烟台市看守所,2019年6月19日,庞某某的妈妈依法委托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刚为庞某某提供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庞某某,了解了案情。据嫌疑人和律师交代,嫌疑人在2019年4月1日入职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工作就是游戏推广和代练,属于公司的基层员工,2019年4月13日转正,2019年5月23日,因初杰被骗而案发,次日被刑事拘留。
【调查与处理】
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庞某某,确认了辩护委托。据庞某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他是在公司的主要职责就是推广游戏,游戏是一款手游,玩家充值后,能换取等价的虚拟货币,玩家可以用虚拟货币购买装备,玩家可以升级等级,购买的设备可以转让,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玩家没有受到损失,也没有被骗,这和普通的平台游戏没有区别。由于庞某某没有参与其他诈骗行为,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造,不涉嫌诈骗罪。
辩护人会见庞某某后,第一时间持辩护委托手续当面递交给了办案警官,向办案警官简单地陈述了初步辩护意见,主张庞某某的行为不构犯罪,办案警官当面告知辩护人,会慎重研究律师的辩护意见。
2019年6月21日上午,律师持《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取保候审申请书》到办案机关,将上述材料交给了办案警官,律师在上述材料中详细论述了庞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当日中午,办案警官电话告知律师,可以给庞某某办理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下午,律师将保证金交付给了办案警官,2019年6月23日,庞某某被取保候审,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初步办理完成。
【法律分析】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犯罪嫌疑人推广游戏的行为是不是构成诈骗罪的问题,侦查机关的思维和律师的思维是不一样的,侦查机关的思维偏重于打击犯罪,只要是公司的员工,一般都是嫌疑人,先采取强制措施,再调查取证。律师的思维主要是保护人权,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为当事人做罪轻或者无罪辩护,这是律师的天职,具体到本案,律师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一、庞某某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庞某某,了解到庞某某是2019年4月1日入职到涉案公司,主要工作就是游戏推广,代玩游戏,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庞某某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1、根据庞某某向辩护人提供的案件信息可知,庞某某向玩家推广游戏,玩家可以向游戏平台充值,一般来说,玩家充值的人民币首先进入游戏公司账户或者第三方平台的账户,再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充值额后计算业务员的业绩,充值额并不直接进入业务员的个人账户。业务员向玩家推广游戏,让玩家充值消费是出于获取劳动报酬的目的,其主观上不能等同于对玩家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在玩家充值消费后,游戏公司支付了“对价”。即玩家并未遭受实际财产损失,其充值的财产在游戏内部转化为了等价的虚拟货币。
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是指不支付对价而占有。玩家在充值人民币后,获得的虚拟货币可用来兑换游戏币,或兑换需要在游戏内通过竞技才能获得的分数。这些游戏币是存在于游戏程序中的、具有货币性质的虚拟道具,可用于购买游戏内的礼物、武器装备等,提高游戏角色等级和获得优质的游戏体验。因此,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游戏公司确实提供游戏服务,支付了应付的“对价”,玩家并未遭受实际财产损失。
3、让玩家充值消费的行为不能等同于欺骗行为。
让玩家充值行为并非欺骗行为,甚至不构成民事欺诈。 此外,让玩家充值消费的行为与欺骗行为之间存在本质区别。欺骗行为必须是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而让玩家充值消费的行为不会使玩家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从而导致玩家遭受实际财产损失,一般也不存在致使玩家财产损失的可能性。而欺骗行为与对方交付财物的结果之间往往具有较为直接性的刑法上因果关系。
4、业务员让玩家充值消费的行为与玩家对其财产的处分意识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某种“欺骗行为”,但其欺骗的内容不是使对方作出财产处分的行为,则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业务员“陪充陪玩”的情形,玩家是出于满足自身攀比、虚荣等心理自愿放弃财产,对充值项目本身不存在错误认识。因此,业务员“陪充陪玩”让玩家充值行为与玩家对其财产的处分意识亦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庞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庞某某在本案中所实施的行为是为了得到其应得到的工资,主观上没有非法骗取财物的故意,庞某某实施上述行为只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并非为了非法占有玩家财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庞某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造。根据庞某某向辩护人反映的案情,庞某某的工作就是推广游戏,既没有单独欺骗玩家,也没有和同事一起实施欺骗行为,庞某某一直认为自己是无罪的。
建议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撤销对庞某某的立案侦查,立即释放庞某某。
【典型意义】
庞某某案件的办理主要有两方面的典型意义。
一、对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意义。
遇到家人或者亲属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辩护,不要迷信所谓的“关系”,迷信所谓的“关系”能摆平案件、能捞人的想法,有可能人财两空,贻误了战机,因为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想取保候审几乎不可能。庞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人十分着急,在2019年5月31日,其家人委托了律师进行了会见,只是委托律师会见一次,没有委托律师在侦查阶段担任辩护人。庞某某的家人通过关系找到了所谓的能人,这个关系人答应帮忙捞人,眼看着时间一天天过去,没有任何效果,家人着急了,我们知道,公安机关在批捕前最多羁押30日,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是7日,这就是我们称呼的黄金37日。在庞某某被羁押的第26日,也就是2019年的5月18日,家人联系到本所王刚律师,经过多次沟通,确认委托王刚律师作为辩护人,王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递交了辩护意见和取保候审申请书,最后成功取保。经过这个案件的办理,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很有借鉴意义。
二、对律师同行的意义。
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我们律师接受家人的委托后,一定要尽快会见犯罪嫌疑人,首先要确认委托关系,签订相关协议和委托书,这是律师辩护权取得的依据。其次要详细的了解案情,做到心中有数,形成初步的辩护意见。最后要持辩护函、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找办案警官,当面递交上述手续,向办案警官陈述辩护意见,让办案警官了解律师的辩护意见和辩护方向。
律师形成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后,要及时的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办案机关,对于可以做无罪辩护的案件、符合取保候审案件或者做罪轻(三年以下)案件要起草《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递交的最佳时机应该是当事人被刑拘后的21日至26日为宜,因为那个时间段,侦查机关已经初步查明了案件事实,口供及证据材料也基本固定,因为到第30日要报送检察院申请批捕,上述期间是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最佳时机,太早了,案件事实没有查清,证据没有固定,太晚了,侦查机关没有时间研究。
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一定要刻苦学习专业知识,不但要有扎实的刑法理论知识,还要懂得刑事诉讼方面的程序规定,更要熟练掌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刑事案件的办理关乎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一定要清醒的认识到自己身上的责任和使命,不能随便的应付了事,这样不但害人害己,还会给整个律师行业抹黑。
通过上述案件的办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一定要掌握案情,对于诈骗案件,律师一定要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做详细的论述,认定案件一定要从客观到主观,做到主客观一致,只有这样,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才有可能被采纳。对于在侦查阶段律师认为无罪的案件,一定要坚持无罪辩护,同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这样即使公安机关不撤销案件,也会做折中处理,给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上一篇: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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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6 16:04:53
来源:辰泽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4日,庞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烟台市公安局莱山分局刑事拘留,羁押在烟台市看守所,2019年6月19日,庞某某的妈妈依法委托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刚为庞某某提供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庞某某,了解了案情。据嫌疑人和律师交代,嫌疑人在2019年4月1日入职山东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工作就是游戏推广和代练,属于公司的基层员工,2019年4月13日转正,2019年5月23日,因初杰被骗而案发,次日被刑事拘留。
【调查与处理】
律师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庞某某,确认了辩护委托。据庞某某向公安机关交代,他是在公司的主要职责就是推广游戏,游戏是一款手游,玩家充值后,能换取等价的虚拟货币,玩家可以用虚拟货币购买装备,玩家可以升级等级,购买的设备可以转让,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玩家没有受到损失,也没有被骗,这和普通的平台游戏没有区别。由于庞某某没有参与其他诈骗行为,辩护人认为,其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造,不涉嫌诈骗罪。
辩护人会见庞某某后,第一时间持辩护委托手续当面递交给了办案警官,向办案警官简单地陈述了初步辩护意见,主张庞某某的行为不构犯罪,办案警官当面告知辩护人,会慎重研究律师的辩护意见。
2019年6月21日上午,律师持《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取保候审申请书》到办案机关,将上述材料交给了办案警官,律师在上述材料中详细论述了庞某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当日中午,办案警官电话告知律师,可以给庞某某办理取保候审,2019年6月21下午,律师将保证金交付给了办案警官,2019年6月23日,庞某某被取保候审,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初步办理完成。
【法律分析】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犯罪嫌疑人推广游戏的行为是不是构成诈骗罪的问题,侦查机关的思维和律师的思维是不一样的,侦查机关的思维偏重于打击犯罪,只要是公司的员工,一般都是嫌疑人,先采取强制措施,再调查取证。律师的思维主要是保护人权,寻找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为当事人做罪轻或者无罪辩护,这是律师的天职,具体到本案,律师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一、庞某某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辩护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庞某某,了解到庞某某是2019年4月1日入职到涉案公司,主要工作就是游戏推广,代玩游戏,是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庞某某没有实施诈骗行为。
1、根据庞某某向辩护人提供的案件信息可知,庞某某向玩家推广游戏,玩家可以向游戏平台充值,一般来说,玩家充值的人民币首先进入游戏公司账户或者第三方平台的账户,再根据财务会计核算充值额后计算业务员的业绩,充值额并不直接进入业务员的个人账户。业务员向玩家推广游戏,让玩家充值消费是出于获取劳动报酬的目的,其主观上不能等同于对玩家财产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在玩家充值消费后,游戏公司支付了“对价”。即玩家并未遭受实际财产损失,其充值的财产在游戏内部转化为了等价的虚拟货币。
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是指不支付对价而占有。玩家在充值人民币后,获得的虚拟货币可用来兑换游戏币,或兑换需要在游戏内通过竞技才能获得的分数。这些游戏币是存在于游戏程序中的、具有货币性质的虚拟道具,可用于购买游戏内的礼物、武器装备等,提高游戏角色等级和获得优质的游戏体验。因此,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游戏公司确实提供游戏服务,支付了应付的“对价”,玩家并未遭受实际财产损失。
3、让玩家充值消费的行为不能等同于欺骗行为。
让玩家充值行为并非欺骗行为,甚至不构成民事欺诈。 此外,让玩家充值消费的行为与欺骗行为之间存在本质区别。欺骗行为必须是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而让玩家充值消费的行为不会使玩家陷入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从而导致玩家遭受实际财产损失,一般也不存在致使玩家财产损失的可能性。而欺骗行为与对方交付财物的结果之间往往具有较为直接性的刑法上因果关系。
4、业务员让玩家充值消费的行为与玩家对其财产的处分意识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某种“欺骗行为”,但其欺骗的内容不是使对方作出财产处分的行为,则不属于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业务员“陪充陪玩”的情形,玩家是出于满足自身攀比、虚荣等心理自愿放弃财产,对充值项目本身不存在错误认识。因此,业务员“陪充陪玩”让玩家充值行为与玩家对其财产的处分意识亦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二、庞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
庞某某在本案中所实施的行为是为了得到其应得到的工资,主观上没有非法骗取财物的故意,庞某某实施上述行为只是为了获取劳动报酬,并非为了非法占有玩家财产。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庞某某的行为并不符合诈骗罪的构造。根据庞某某向辩护人反映的案情,庞某某的工作就是推广游戏,既没有单独欺骗玩家,也没有和同事一起实施欺骗行为,庞某某一直认为自己是无罪的。
建议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撤销对庞某某的立案侦查,立即释放庞某某。
【典型意义】
庞某某案件的办理主要有两方面的典型意义。
一、对犯罪嫌疑人家属的意义。
遇到家人或者亲属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一定要委托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进行辩护,不要迷信所谓的“关系”,迷信所谓的“关系”能摆平案件、能捞人的想法,有可能人财两空,贻误了战机,因为犯罪嫌疑人一旦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想取保候审几乎不可能。庞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其家人十分着急,在2019年5月31日,其家人委托了律师进行了会见,只是委托律师会见一次,没有委托律师在侦查阶段担任辩护人。庞某某的家人通过关系找到了所谓的能人,这个关系人答应帮忙捞人,眼看着时间一天天过去,没有任何效果,家人着急了,我们知道,公安机关在批捕前最多羁押30日,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是7日,这就是我们称呼的黄金37日。在庞某某被羁押的第26日,也就是2019年的5月18日,家人联系到本所王刚律师,经过多次沟通,确认委托王刚律师作为辩护人,王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与办案机关多次沟通,递交了辩护意见和取保候审申请书,最后成功取保。经过这个案件的办理,对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很有借鉴意义。
二、对律师同行的意义。
刑事案件的嫌疑人一旦被采取强制措施,我们律师接受家人的委托后,一定要尽快会见犯罪嫌疑人,首先要确认委托关系,签订相关协议和委托书,这是律师辩护权取得的依据。其次要详细的了解案情,做到心中有数,形成初步的辩护意见。最后要持辩护函、委托书、律师证复印件找办案警官,当面递交上述手续,向办案警官陈述辩护意见,让办案警官了解律师的辩护意见和辩护方向。
律师形成侦查阶段的辩护意见后,要及时的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办案机关,对于可以做无罪辩护的案件、符合取保候审案件或者做罪轻(三年以下)案件要起草《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申请书》递交的最佳时机应该是当事人被刑拘后的21日至26日为宜,因为那个时间段,侦查机关已经初步查明了案件事实,口供及证据材料也基本固定,因为到第30日要报送检察院申请批捕,上述期间是递交取保候审申请书的最佳时机,太早了,案件事实没有查清,证据没有固定,太晚了,侦查机关没有时间研究。
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一定要刻苦学习专业知识,不但要有扎实的刑法理论知识,还要懂得刑事诉讼方面的程序规定,更要熟练掌握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刑事案件的办理关乎当事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一定要清醒的认识到自己身上的责任和使命,不能随便的应付了事,这样不但害人害己,还会给整个律师行业抹黑。
通过上述案件的办理,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一定要掌握案情,对于诈骗案件,律师一定要从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做详细的论述,认定案件一定要从客观到主观,做到主客观一致,只有这样,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才有可能被采纳。对于在侦查阶段律师认为无罪的案件,一定要坚持无罪辩护,同时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这样即使公安机关不撤销案件,也会做折中处理,给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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